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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股东部分实缴到位,又转让部分股权,转让股权原值的计算方法如下:
1、首先需要确定转让的股权比例。假设自然人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总数为100股,其中实缴到位的有80股,转让的有20股,那么转让的股权比例为20%。
2、然后需要确定全体股东对公司的出资总额。假设全体股东对公司的出资总额为100万元。
3、接下来需要计算自然人股东的出资额。由于实缴到位的股份已经确定了,所以自然人股东的出资额就是实缴到位的股份所对应的出资额。假设每股的出资额为1万元,那么自然人股东的出资额为80万。
4、最后根据转让股权比例计算转让股权的原值。假设转让股权比例为20%,那么转让股权的原值为自然人股东出资额的20%,即16万元。
股权转让后的实缴义务应该由谁承担
老股东的实缴为 425万元,新股东的实缴为25万元。也就是说,老股东将已经实缴的25万元折价按照2.5万元转让给新股东了,2.5万元是新股东支付给老股东的股权转让费,并不改变已经实缴的注册资本金。
股权转让后 的实缴义务应该按照 股权转让合同 的约定来承担。无约定的,一般由转让人承担,如果受让人知情仍受让的,由受让人 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 公司的股东 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 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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