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疾病司法鉴定过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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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规的司法鉴定程序如下:1.委托申请。一般由司法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委托申请书。委托申请书的内容应包括:被鉴定人的一般情况,简要案情,作案前后躯体状况和精神状况;被鉴定人个人简历和家族疾病史,鉴定目的,最后加盖公章。鉴定单位按受委托后进行登记,约定鉴定日期进行正式鉴定。

2.递交卷宗。委托单位提出鉴定申请的同时,要向鉴定单位递交被鉴定人的全部卷宗,包括案情资料、病情资料、个人史资料、家族史资料、文字书写材料、羁押期间表现等。

3.鉴定前准备。鉴定前,主检鉴定人必须全面仔细地阅读卷宗,并作摘录,如发现资料不全,可要求委托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亲自参加现场调查。

4.鉴定时检查。为了使鉴定结论更为客观科学,鉴定时首先要对被鉴定人作必要的心理测验和实验室检查,如智力测验、记忆测验、个性测验和脑电图检查等。然后对被鉴定人进行全面的精神状况检查。精神检查的内容是要了解被鉴定人对案情的回忆,了解作案动机,以及对案情性质和后果的认识、是非的判断,同时要发现各种精神病理症状。如果以往有过精神病史的,还要了解发病的过程、表现和对疾病的认识。

5.鉴定讨论。鉴定结束后,每个参加鉴定的人员都应该发表看法,包括医学诊断及法律能力的评定意见,列举分析的具体依据。鉴定主持人总结归纳集体意见,并表明自己的观点。经过讨论如能得出统一意见,讨论就告结束。如果讨论实在难以得到统一结论,可作进一步调查,或再进行一次精神检查,然后再讨论。如果个别鉴定人员仍保持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个人意见,在鉴定书上不签名,并提出另外的书面意见。

6.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报告。鉴定报告是一种法律文书,经司法机关认定后,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书写上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做到规范化、标准化。

精神疾病鉴定流程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保障精神病人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保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和科学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现代医学手段和专业知识,对被鉴定人及其行为进行司法精神病学调查和分析,客观 评价被鉴定人的精神状况和行为能力的科学技术工作。 第三条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应当根据案件事实和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应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技术,科学地作出鉴定。 第四条 委托或者申请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以及从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工作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卫生部、司法部和公安部等共同组成国家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协调委员会,负责全国精神 疾病司法鉴定的协调工作。 国家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协调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工作。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由精神疾病 司法鉴定人 组成。 第六条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委托或者申请; (二)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医院中随机确定每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场所; (三)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人中随机确定参加每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鉴定人; (四)承办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卫生部门。 第三章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指定医院 第七条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必须在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指定医院中进行。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医院,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开设"司法精神病专业"诊疗科目: (一)二级以上精神病专科医院或者设有精神科的三级综合医院; (二)设有司法 精神病鉴定 室、办公室、检查室、病案室等; (三)有不少于3名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人; (四)至少有一名具有精神科主任医师职务任职资格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人;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医院,可以成为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指定医院: (一)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二)具有"司法精神病专业"诊疗科目;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申请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指定医院资格的医院,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颁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许可证》, 成为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指定医院(以下简称指定医院)。 第十一条 未取得《精神疾病司法鉴定许可证》的任何单位不得开展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工作。 第四章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人 第十二条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由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人组成的鉴定组进行。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人资格: (一)取得国家高等医学院校精神卫生专业或者医疗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精神科执业医师资格,在精神病专科医院或者综合 医院精神病科连续从事精神病临床工作5年以上,在精神病专科医 院或者综合医院精神科再连续参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工作5年以上,并取得精神科副主任医师以上职务任职资格; (二)取得国家高等医学院校精神卫生专业或者医疗专业专科学历,具有精神科执业医师资格,在精神病专科医院或者综合医院 精神病科连续从事精神病临床工作7年以上,在精神病专科医院或 者综合医院精神科再连续参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工作5年以上,并 取得精神科副主任医师以上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四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资格申请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精神疾 病司法鉴定人资格证书》: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执业医师法 》的有关规定; (二)在二级以上精神病专科医院或者三级综合医院的精神科任职; (三)医德高尚,遵纪守法;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人资格: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二)发生 医疗事故 未满五年; (三)服刑期间;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人的权利: (一)接受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的委托从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作; (二)案件材料不充分时,要求鉴定委托机关或者鉴定申请人提供所需要的案件材料; (三)向被鉴定人的工作单位和家属以及有关 证人 了解情况; (四)根据案情和被鉴定人病情的需要,要求鉴定委托机关或者鉴定申请人将被鉴定人移送至收治精神病人的医院住院检查和鉴定。 第十七条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人的职责: (一)接受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的委托从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工作; (二)由于某种原因暂不能从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工作的,应及时向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说明; (三)在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工作中做到科学、公正、严谨; (四)遵守有关回避的规定; (五)遵守有关保密的规定; (六)解答鉴定委托机关或者鉴定申请人提出的与鉴定结论有关的问题; (七)接受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的委托出庭作证; (八)根据办案机关的要求或申请人的要求出庭作证;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任何个人未取得《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人资格证书》,不得从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工作。 第五章 鉴定程序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司法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和其他办案机关(以下称办案机关)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涉及需要进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精神疾病司法鉴 定委员会提出委托或者申请。办案机关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也可以直接向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提出委托或者申请。 第二十条 办案机关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或者有多个鉴定结论不一致的,可以向原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提 出委托或者申请复核,也可直接向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提出委托或者申请重新鉴定。 第二十一条 委托或者申请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应当提交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托书或者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被鉴定人及其家庭资料; (二)被鉴定人的案件情况; (三)被鉴定人的社会资料; (四)知情人对被鉴定人精神状态的证言; (五)被鉴定人的疾病情况和病历资料; (六)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办案机关委托鉴定的,除提交上述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 被鉴定人案件卷宗材料。已经鉴定过的案件的鉴定委托或者申请,还应当提交原鉴定结论。 第二十二条 委托或者申请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应当按照规定交纳鉴定费。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商同级物价管理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 精神疾病司法答定委员会在受理鉴定委托或者鉴定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机关或者申请人出具《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受理通知书》。 申请或者委托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委托机关或者申请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或者申请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不能按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 (三)未交纳鉴定费;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应当在受理签定委托或者鉴定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前的准备工作: (一)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二)与鉴定委托人或者申请人约定鉴定日期; (三)随机确定提供鉴定场所的指定医院; (四)随机确定鉴定人和鉴定主持人; (五)其他必要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五条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鉴定组应由单数鉴定人组成,成员不得少于3人,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在约定的鉴定日前3个工作日内,通知鉴定人参加鉴定。 第二十六条 办案机关或申请人要求复核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鉴定组应由单数鉴定人组成,成员不得少于5人。 第二十七条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组应当从约定的鉴定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 第二十八条 委托或者申请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单位或个人。被鉴定人、知情人,应当在约定的鉴定日期到约定地点参加鉴定,违反约定的,鉴定期间中止。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组在进行鉴定工作时,如认为鉴定委托人或鉴定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足,可以向鉴定委托人或者鉴定申请人提出补充材料的要求。提出补充材料要求的,自提出补充材料的通 知送达鉴定委托人或者鉴定申请人之日起,至补充材料提交到精神 疾病司法鉴定组之日止,鉴定期间中止。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需要其他学科会诊和检查的,自提出会诊和检查之日起至会诊诊断书和检查报告单签收之日止,鉴定期间中止。 被鉴定人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接受鉴定,致使鉴定无法进行的,鉴定期间中止。 第二十九条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人在鉴定前,应当预先阅卷,了解案情,作必要的社会调查,对疾病诊断要明确,要有科学依据,对各种法定能力评定和因果关系评定应当准确。 第三十条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组根据案情和被壤定人病情,可以采取门诊鉴定或者住院鉴定。 第三十一条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组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选择直接鉴定。文证审定或者缺席鉴定等不同鉴定种类。 被鉴定人能够配合和接受鉴定的,应当选择直接鉴定; 被鉴定人死亡的,曾经过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以及根据其他材料足以进行鉴定的,可以选择文证审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选择缺席鉴定: (一)患有严重躯体疾病正在抢救,其他材料足以进行鉴定的。 (二)意识丧失,近期内不能恢复,其他材料足以进行鉴定的;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 情形。 第三十二条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组应当在法定期间内完成鉴定,将《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书》送达鉴定委托机关或者鉴定申请人,并将《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书》复印件送达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三条 指定医院必须将每例鉴定的材料存档,永久保存。 第六章 回避 第三十四条 鉴定委托人或者鉴定申请人认为鉴定人与被鉴定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鉴定公正的,可以提出回避要求,经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查证属实的,鉴定人应当回避。 第三十五条 被鉴定人及其亲属认为鉴定人与被鉴定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鉴定公正的,可以提出回避要求,经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查证属实的,鉴定人应当回避。 第三十六条 鉴定主持人认为鉴定人与被鉴定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鉴定公正的,可以提出回避要求,经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查证属实的,鉴定人应当回避。 第三十七条 参加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鉴定人可以提出回避申请,经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认定鉴定人与被鉴定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鉴定公正的,鉴定人应当回避。 第三十八条 指定医院认为鉴定人与被鉴定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鉴定公正的,可以提出回避要求,经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查证属实的,鉴定人应当回避。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关于回避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参与精神疾病司 法鉴定的其他人员。 第七章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书 第四十条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结论以《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书》的形式作出。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书》经所有参加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鉴定人签字,并加盖指定医院指定公章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书》的内容包括: (一)被鉴定人姓名、性别、年龄、婚姻、民族、文化程度、职业、住址等; (二)委托鉴定单位或申请鉴定人; (三)鉴定种类; (四)鉴定时间; (五)指定医院名称。场所。鉴定参加人; (六)鉴定案由; (七)调查和有关 证据 材料; (八) 检查所见; (九)分析意见; (十)鉴定结论; (十一)鉴定人签名及指定医院指定公章。 (十二)编号及签发日期。 第四十二条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书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清楚工整; (二)鉴定案由应当包括主要案情。鉴定原因及鉴定目的; (三)调查材料应当包括直接与间接调查的病史。案情经过以及二者因果关系的资料。病史中包括家族史、个人史(生长发育、家 庭教育、学校教育、生活经历及人格特征)、婚姻生育史、躯体疾病史、精神病史以及审讯材料、扣押期间的表现等。调查材料要具体、 详细、真实、客观,并应当注明调查对象、调查人及资料来源; (四)检查所见应当包括躯体检查、神经系统检查、精神检查、心理学检查、必要的实验室检查及特殊检查; (五)分析意见应当讨论与确定被鉴定人的人格、智力、躯体疾病及精神疾病的诊断,并列出依据。 对刑事案件,要分析案情与病情的关系,论证被鉴定人在案发时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有无受损。如有受损,还要根据法律要求,阐明并区分被鉴定人在案发时是处于辨认障碍还是控制障碍,进而根据其病情以及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受损程度,评定刑事责任能力的等级。 对民事案件,要根据对被鉴定人的疾病诊断及其社会功能受损害程度,确定被鉴定人在民事活动中精神疾病对其意思表达能力的 影响,进而评定其民事行为能力的等级。 对确定因果关系案件,要根据对被鉴定人的疾病诊断,结合病因与发病基础,讨论案情与发病的关系。如果有关,则应当根据对 被鉴定人所患精神疾病的预后和转归,阐明对其心理社会功能的影响,并根据检查所见,提出对病情的基本估计和进一步治疗及处理意见。 (六)鉴定结论应当包括被鉴定人姓名、病情、案情、法定能力(或因果关系)状态及能力评定等级,并提出医疗监管建议。 第四十三条 在作出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结论时,参加鉴定的精 神疾病司法鉴定人,应当签署分析意见和鉴定结论;有不同意见时,应当记录在案,鉴定结论依据多数人意见形成。 第四十四条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人在鉴定工作中,对于直接鉴定,未经亲自诊察,不得签署鉴定书;对于缺席鉴定或者文证审定,未经亲自审阅案卷和病历资料,不得签署鉴定书。 第八章 罚则 第四十五条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非法从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处罚。 第四十六条 未取得《精神疾病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非法从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罚。 第四十七条 未取得《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人资格证书》的个人,非法从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 警告 。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取得《精神疾病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违 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 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给予警告。处以10000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精神疾病司法鉴定许可证》: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二)拒绝提供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场所; (三)违反有关保密的规定; (四)干扰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工作; (五)篡改、销毁、伪造鉴定档案材料;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 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人在鉴定工作中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吊销《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人资格证书》,并根据情节给予警告。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一)违反法定鉴定程序; (二)违反有关回避的规定; (三)发生医疗事故; (四)服刑期间; (五)在鉴定工作中有严重失误; (六)在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 (七)在鉴定工作中索取或者 收受贿赂 。 第五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非法阻碍、扰乱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受理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案例,按照原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卫生部1989年卫医字[89]第17号发布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上述是我国现行的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 规定,这里不仅对鉴定精神疾病的地点做出了明确的要求还对具体的鉴定资质、程序、费用以及回避制度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若是当事人发现鉴定过程中有违规的情况或者对鉴定结果不满,可以提交证据申请复议。

智力三级属于重残吗

精神疾病鉴定流程如下:

1、首先由人民检察院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

2、司法鉴定机构首先应明确鉴定的目的和要求,审阅案情和病情等有关材料,拟定鉴定方案。

3、对被鉴定人进行躯体的、神经系统的和精神状态的各项检查,必要时还应做心理测验、脑电图、CT扫描及其他特殊检_。

4、通常由3到5人组成的鉴定小组进行鉴定,简单案件也可由专家个人承担。

5、最后根据检查所见,结合案情,进行分析说明,作出鉴定结论,缮写鉴定书,交付委托鉴定机关。

符合以下情况的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人员可以进行精神司法鉴定。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

2、民事案件的当事人;

3、行政案件的原告人;

4、违反治安管理法规应当受拘留处罚的人员;

5、劳动改造的罪犯;收容审查人员;

6、与案件有关需要鉴定的其他人员。

精神司法鉴定方法如下:

1、门诊鉴定。被鉴定人在精神病院的门诊、在公安或司法部门中的法医精神病检查室中进行的精神鉴定。

2、鉴定人外出鉴定。鉴定人到被鉴定人所在地,如监狱、拘留所等,对被鉴定人进行精神检查后,作出鉴定。

3、住院鉴定。即被鉴定人住到特定的精神病鉴定机构内,禁止会客,进行全面的检查和连续不断的观察。有条件的地方,在被鉴定人的房间内可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记录系统,这样便于更好地观察、记录被鉴定人的情况,能及时正确地作出鉴定结论。住院鉴定同门诊鉴定或外出鉴定相比,它的资料更全面,结论更可靠。但需要有一定的住宿和观察条件,受到人力和财力的限制。对精神病症状不典型及有伪装精神病嫌疑的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应进行住院鉴定。

4、缺席鉴定。在被鉴定人不在的情况下,仅根据书面及相关的旁证材料作出精神病鉴定。一般在被鉴定人死亡、失踪、出国等不得已的情况下采用。在司法实践中,缺席鉴定比较少见。

综上所述,精神疾病鉴定流程为首先由人民检察院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司法鉴定机构首先应明确鉴定的目的和要求,审阅案情和病情等有关材料,拟定鉴定方案;对被鉴定人进行躯体的、神经系统的和精神状态的各项检查,必要时还应做心理测验、脑电图、CT扫描及其他特殊检_;通常由3到5人组成的鉴定小组进行鉴定,简单案件也可由专家个人承担;最后根据检查所见,结合案情,进行分析说明,作出鉴定结论,缮写鉴定书,交付委托鉴定机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

原发性精神病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自陷醉酒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智力三级是重大残疾吗

三级智力残疾不属于重度残疾。

重度智力残疾标准:

1、智力残疾一级:

(1)神经系统损伤程度非常严重,IQ值在20以下,适应行为分数在20分以下,适应行为极差;

(2)在活动和参与方面可能存在重度障碍,完成理解交流、身体移动、与人相处、生活活动和社会参与活动存在严重障碍;

(3)需要环境提供全面的支持,终生生活需全部由他人监护。

2、智力残疾二级:

(1)神经系统损伤程度较严重,IQ值在20—34之间,适应行为分数在20—34分之间,适应行为极差;

(2)在活动和参与方面可能存在重度障碍,完成理解交流、身体移动、与人相处、生活活动和社会参与活动存在重度障碍;

(3)需要环境提供广泛的支持,大部分生活仍需他人照料。

智障残疾分几级:

1、一级智力残疾:

(1)即极重度智残。IQ值在20或25以下。适应行为极差;面容明显呆滞;

(2)终生生活全部需由他人照料;运动感觉功能极差,如通过训练,只在下肢、手及颌的运动方面有反应。

2、二级智力残疾:

(1)即重度智残。IQ值在20-25或25-40之间。适应行为差;

(2)生活能力即使经过训练也很难达到自理,仍需要他人照料;运动、语言发育差,与人交往能力也差。

3、三级智力残疾:

(1)即中度智残。IQ值在35-50或40-55之间。适应行为不完全;

(2)实用技能不完全,如生活能部分自理,能做简单的家务劳动;具有初步的卫生安全常识,但阅读和计算能力很差;

(3)对周围环境辨别能力差,能以简单方式与人交往。

4、四级智力残疾:

(1)即轻度智残。IQ值在50-70或55-75之间。适应行为低于一般人的水平;

(2)具有相当的实用技能,如能自理生活,能承担一般的家务劳动或工作,但缺乏技巧和创造性;

(3)一般在指导下能适应社会;经过特别教育,可以获得一定的阅读和计算能力;

(4)对周围环境有较好的辨别能力。能比较恰当地与人交往。

综上所述,不同的等级赔偿标准是不一样的,一级属于最严重的情形,赔偿的标准最高,而九级相对而言较轻,赔偿标准也会低一些,当事人在进行司法鉴定之后,如果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还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关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过程是什么?”这个话题的介绍,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分享完了,如果对你有所帮助请保持对本站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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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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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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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4条)

  • 映雁
    映雁 2025年10月20日

    我是亿简号的签约作者“映雁”!

  • 映雁
    映雁 2025年10月20日

    希望本篇文章《精神疾病司法鉴定过程是什么?》能对你有所帮助!

  • 映雁
    映雁 2025年10月20日

    本站[亿简号]内容主要涵盖:生活百科,小常识,生活小窍门,知识分享

  • 映雁
    映雁 2025年10月20日

    本文概览:网上有关“精神疾病司法鉴定过程是什么?”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精神疾病司法鉴定过程是什么?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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