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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生猪定点屠宰场设置规划实施方案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规范生猪屠宰市场秩序,提升生猪屠宰行业整体形象,确保屠宰肉品质量安全,全面打造“放心肉”工程,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批复》(浙政函〔2009〕1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温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情况
全市共有生猪定点屠宰场50个,市本级(含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机械化定点屠宰场1个,县(市)级城区定点屠宰场8个(机械化3个、半机械化5个),乡镇屠宰场(大部分属于手工屠宰)41个。目前,乐清市10个、瑞安市14个、永嘉县4个、洞头县1个、平阳县3个、文成县3个、泰顺县3个、苍南县11个。从现状看,我市屠宰加工行业整体水平不高,企业规模小、数量多,布局不尽合理。除市本级机械化屠宰厂外,其他各县(市)大部分屠宰企业与国家2001年颁布的《生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0)标准差距较大,生产工艺以手工屠宰为主,屠宰技术水平偏低,肉品安全存在一定隐患。
二、规划目标
按照“严格控制总量、合理优化布局、依法建设场点、推进企业升级改造”的总体要求,重新规划布局我市生猪定点屠宰场。在对原有屠宰场进行整合撤并、改造提升的基础上,通过新建、迁建、扩建等措施,逐步建立起与产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求相适应、布局科学合理、竞争规范有序、加工设施先进、产品质量安全的机械化、规模化、工厂化生猪定点屠宰加工体系。至2011年底,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场布局达到《浙江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要求。
三、规划原则
(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考虑经济发展状况、城乡规划、人口分布密度、交通运输条件、生猪产销特点、动物防疫、环境保护要求等因素进行规划和布局。
(二)控制总量、适当集中。严格按照设置规划,整合现有屠宰场点,撤并调整屠宰厂(场)数量,优化资源配置,鼓励适度规模化生产,避免重复建设。确需新建、迁建、改扩建的屠宰厂(场)用地,应符合当地城乡总体规划,并与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三)提高水平、有利流通。鼓励和支持符合有关要求且有改造条件的定点屠宰企业实施升级改造,引导企业向生猪养殖、屠宰、加工、冷藏及销售的一体化经营模式发展,提高屠宰加工和肉品配送、连锁经营能力,完善生猪产品流通体系。
(四)保护环境、以人为本。居民集中住宅区、学校、医院、
养老院以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及其他不适宜建设屠宰厂(场)的地区,不准建设生猪屠宰厂(场),已建的要妥善解决环境保护问题,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且无条件实施升级改造的必须搬迁或关停。
四、规划要求
(一)温州市本级及各县(市)城区。温州市本级生猪定点屠宰场设置不超过2个,设施设备应达到《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下同)的三星级(含)以上标准;8个县(市)城区各设生猪定点屠宰场1个(共8个),设施设备应达到二星级(含)以上标准。县(市)城区中心半径10公里以内且专用鲜肉配送车辆的车程在30分钟以内的乡镇,不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小型生猪屠宰场点。
(二)乡镇与农村、山区和海岛。县(市)乡镇生猪定点屠宰场的设置数量及距离须符合《浙江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要求,设施设备应达到一星级(含)以上标准。
1.鼓励并提倡交通便利、人口比较密集的毗邻乡镇以片区的形式设置定点屠宰场,整合屠宰资源,提升社会经济效益。充分利用现代流通网络,通过设置放心肉批发点、放心肉销售专柜等形式,扩大中心定点屠宰场对周边乡镇的肉品配送服务半径,满足周边地区放心肉的消费需求。凡是能够通过配送保障供应的乡镇,原则上不设生猪定点屠宰场或小型生猪屠宰场点。
2.远离县(市)城区、人口较多、居住集中、周边交通较为便利的乡镇,根据客观需要,可设1个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远离县(市)城区、人口较少、交通不便、难以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乡镇、农村、边远山区和海岛,根据客观需要,可设1个小型生猪屠宰场点,所屠宰的生猪产品仅限当地供应,具体供应区域由所在县(市)政府划定,报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对鲜肉需求量小的乡镇及农村,可按经济区域与其他乡镇联合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不单独设点。
(三)生猪主产区。为发展生猪生产,对年出栏生猪50万头以上的生猪生产大县,可以适当增加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数量,鼓励和扶持规模养猪场联合兴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并以屠宰自产本地生猪为主,实行生猪养殖、屠宰加工、产品销售一体化经营。所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达到县(市)城区生猪定点屠宰场标准、不从事代宰业务,且设置前需由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经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
五、规划布局
(一)温州市区设生猪定点屠宰场2个,其中鹿城区设1个,龙湾区设1个,设计要求达到三星级(含)以上。
(二)乐清市设生猪定点屠宰场2个,其中乐成镇设1个,设计要求达到二星级(含)以上;虹桥镇设1个,设计要求达到一星级(含)以上。根据实际需要,乐清市辖范围小型屠宰场点可设5个,分别设在北白象镇、柳市镇、象阳镇、大荆镇、雁荡镇。合计7个。
(三)瑞安市设生猪定点屠宰场2个,其中瑞安城区设1个,设计要求达到二星级(含)以上;塘下镇设1个,设计要求达到一星级(含)以上。根据实际需要,瑞安市辖范围小型屠宰场点可设5个,分别设在陶山镇、湖岭镇、仙降镇、马屿镇、高楼乡。合计7个。
(四)永嘉县设生猪定点屠宰场2个,其中瓯北镇设1个,设计要求达到二星级(含)以上;桥头镇设1个,设计要求达到一星级(含)以上。根据实际需要,永嘉县辖范围小型屠宰场点可设3个,分别设在桥下镇、岩头镇、碧莲镇。合计5个。
(五)洞头县设生猪定点屠宰场1个,位于北岙镇,设计要求达到二星级(含)以上。根据海岛实际需要,洞头县辖范围小型屠宰场点可设2个,分别设在鹿西乡、大门镇。合计3个。
(六)平阳县设生猪定点屠宰场2个,其中宋桥镇设1个,设计要求达到二星级(含)以上;鳌江镇设1个,设计要求达到一星级(含)以上。根据实际需要,平阳县辖范围小型屠宰场点可设4个,分别设在萧江镇、水头镇、腾蛟镇、山门镇。合计6个。
(七)文成县设生猪定点屠宰场2个,其中大峃镇设1个,设计要求达到二星级(含)以上;珊溪镇设1个,设计要求达到一星级(含)以上。根据实际需要,文成县辖范围小型屠宰场点可设5个,分别设在南田镇、西坑镇、玉壶镇、黄坦镇、峃口乡。合计7个。
(八)泰顺县设生猪定点屠宰场1个,位于罗阳镇,设计要求达到二星级(含)以上。根据实际需要,泰顺县辖范围小型屠宰场点可设4个,分别设在司前镇、雅阳镇、仕阳镇、筱村镇。合计5个。
(九)苍南县设生猪定点屠宰场2个,其中灵溪镇设1个,设计要求达到二星级(含)以上;龙港镇设1个,设计要求达到一星级(含)以上。根据实际需要,苍南县辖范围小型屠宰场点可设6个,分别设在宜山镇、钱库镇、金乡镇、桥墩镇、矾山镇、马站镇。合计8个。
至2011年底,全市设生猪定点屠宰场16个,小型屠宰场点34个,合计50个(见附件)
六、实施计划
(一)明确职责。本规划实施方案由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抓好督促落实,市农业、畜牧兽医、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有关工作。各县(市)政府要按照本规划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组织有关职能部门,抓紧调整区域内具体的布点规划和实施方案,并于2009年8月20日前报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还要抓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清理整顿现有屠宰厂(场)。按照省设置规划要求,各县(市)政府要组织经贸、农业、畜牧兽医、环保等部门,依据方案,对本地区的生猪屠宰厂(场)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
1.符合新《条例》规定条件和本方案规划的,重新确认定点屠宰资格,由各县(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经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备案后,换发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并发给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2.不符合新《条例》规定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换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和证书。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然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市人民政府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整改期限自下达整改通知之日起,不得超过6个月。
3.符合新《条例》规定条件但不符合本规划方案等级要求目标的,要求制定屠宰厂(场)升级改造实施计划,可换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和证书。到2011年底前仍达不到规划目标的,调整其定点屠宰资格。
4.符合新《条例》规定条件但不符合本方案设置规划数量布点要求的,可换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和证书,但必须明确关闭的时限,原则上应在2011年底前关闭。
(三)采取分步实施、平稳过渡的办法。按照先近郊、后远郊,先建新厂或整合、升级旧厂、后关闭小屠宰厂(场)的步骤,稳步实施,全面推进。
七、设置条件
(一)屠宰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屠宰厂(场)的新建、改建、扩建应符合城乡规划,达到新《条例》、《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浙江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和本方案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2.严格执行国家《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0)标准及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3.规划整合建设的屠宰场加工能力县级500头/日以上、乡镇级210头/日以上(市本级规划新建屠宰场加工能力必须在2000头/日以上);屠宰厂(场)屠宰与分割车间、待宰间、急宰间、加工、冷藏等设施设备的配置要与屠宰规模相适应,屠宰场设检疫工作室,出入口设消毒池,屠宰与分割车间建筑面积按国家标准(GB50317-2000)执行;屠宰生产线及设备全部采用不锈无毒材料,并具有相应的产品精深加工能力。
4.建立有效的全程质量控制体系。屠宰厂(场)主办者必须具有肉类商品相关专业知识和从事相关业务的经历;屠宰厂(场)必须配备有害物质的检测仪器和相应的检测人员,以及与屠宰流程、屠宰量相适应的检疫人员,对生猪实行有害物质的宰前检测和检疫;屠宰厂(场)应当配备符合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标准的无害化处理设施,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包括生猪屠宰操作规程、消毒、检疫、检测、检验制度以及生猪进厂(场)和生猪产品出厂(场)登记制度等,对出厂生猪产品质量承担全部责任。
5.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规章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二)小型屠宰场点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的水源;有基本的屠宰设施,包括待宰间、屠宰间、地面硬化不渗漏及肉品“四不落地”(猪头、脚、胴体、内脏不落地)等相应设施。
2.有相应的检疫、检验和消毒设施及相应场所;有相应的无害化处理措施,污水排放符合要求。
3.建立肉品质量安全相关管理制度;屠宰人员持有健康证明。
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规章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八、设置程序
(一)设立(包括新建、迁建、改扩建)屠宰场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先对该申请是否符合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和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并通知申请人。凡符合设置规划和实施方案的,由申请人再提交下列资料:
1.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新建、迁建等项目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屠宰场规划选址意见。
2.环保部门出具的屠宰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核意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屠宰场的选址和设计等符合
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意见。
3.屠宰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屠宰场设计方案、工艺流程及有关图纸(包括地形图、总平面图、设备布局平面图)。
4.投资者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屠宰场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屠宰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其他书面材料。
5.县(市、区)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并经当地政府同意的屠宰场建设意见。
(二)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设立屠宰场的申请资料后,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对不符合屠宰场设置规划的以及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设置规划和实施方案的,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申请设立屠宰场的单位或个人,凭市人民政府批文向城乡规划、建设、土地等部门办理建设等有关后续审批手续。
(四)屠宰场建设竣工后,由申请设立的单位或个人向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畜牧兽医、环保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发给定点屠宰证书和定点屠宰标志牌;畜牧兽医、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给予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设立屠宰场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持定点屠宰证书向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屠宰场证照
齐全后方可开业,并应将定点屠宰标志牌及各项证照公开悬挂于显著位置。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县(市)政府要统一协调,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制定详细的设置规划实施方案和分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细化工作要求和工作措施,并将实施情况列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目标,确保2011年底前全面实现本设置规划目标和要求。届时对各地规划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考核。
(二)升级改造、政策扶持。鼓励和扶持生猪屠宰企业实施升级改造,不断提高设施设备水平和精深加工能力,实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品牌化发展,完善以白肉交易市场和企业批发相结合的批发体系,完善服务和白肉配送制度。同时,采取兼并、资产重组、合股经营等方式,整合现有屠宰厂(场),对因实施设置规划被整合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各县(市)政府应给予一定的政策性补偿,补偿办法由各县(市)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研究制定。对实施设置规划需新建、迁建、改扩建的屠宰厂(场)优先纳入城乡规划,建设项目用地,当地应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三)强化监管、净化市场。充实生猪屠宰执法力量,强化屠宰行业和肉食市场的监督管理,完善投诉举报等社会监督体系,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加工制售病害肉、注水肉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取缔长期从事私屠滥宰的非法屠宰点。工商、卫生、农业、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生猪屠宰加工方面的有关信息,加强部门配合与协调,开展联合执法和集中整治,为本方案的组织实施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本规划实施方案期限自印发之日起至2011年底止,由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龙岩保护龙津河的资料
应该讲这几年环境整治的力度加大,包括一些中小型带有污染性的行业都在进行关闭关停,到底有哪些重点问题要进行适当的探讨呢?由于环境问题造成的企业关停搬迁,我认为应该从四个方面来进行探讨。非常坦诚的讲,污染企业关闭如何补偿的问题,在法律方面还是有一定的欠缺,但是看待这个问题应该从经济层面和现有的发展中小企业能动性方面实际考察。 1.法律层面中小企业如果要进行关闭关停必须要有法律依据。现在我国所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等这类法律都会造成中小企业关停关闭。比如讲化工厂、水源地附近的养殖行业、煤炭钢铁等会引起大气污染或雾霾的行业,这些都是由于环境保护所造成的污染行业必须进行关闭关停问题。首先要有上位法的基本依据,人作为环保的执法单位有权利进行关停。现在往往都是由乡镇级人民政府来实施关停措施,包括现在北京的非首都功能疏解。在法律方面关闭关停首先要有上位法依据,第二要考虑到关闭关停所造成的损失。当然在这方面要适当的探讨,因为不满足环保法相关的规定就应该关闭关停,这是行政处罚措施。不代表由于具体行政行为给你造成的损害应该适当补偿或赔偿问题,因为这涉及不到行政赔偿问题。还要穿插一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等相应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企业全部直接关闭关停,有的时候会实施限电限产、罚款、实行停业整顿或实行一次性关停关闭,这方面也有法律的递进关系。就像《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2.经营层面企业被关停关闭后是否对其经营造成了很大的影响?是否对其生产经营做出一定的安排?是否有充分的政策依据?比如北京动物园批发市场、大红门搬迁,是迁到已经建好地方,为其下一步生存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客观经营环境,经营方面要有支持力度。但是现在在环境污染行业当中对经营层面的支持,包括环保的第二次处理、各方面的扶持政策等还是没有完善的系统。 3.可行性方面行业与产业是否能进行深度的融合,能够达到环境要求重新恢复生产经营的客观条件,这是一个基本的可行性问题,也是需要探讨的问题。 4.社会形势方面现在的社会形势不必多言,雾霾、水污染、食品安全等等所造成的这种污染行业的关闭关停是大势所趋,是不可改变的社会形势。企业主要对这方面充分认识。企业关闭关停是不可避免的,但是从停产停业损失和土地厂房补偿的角度,企业主应该提出自己的主观意见,提出自己去的合理合法的政策依据的意见出来,跟关闭关停的政府主体进行实际的谈判和探讨。
为加大对龙津河的综合整治力度,有效治理沿岸工矿企业、养殖场和群众生产生活废水的污染物超标排放情况,改善中心城市人居环境,营造整洁、优美、有序的城市形象,确保今年省运会和端午节龙舟赛顺利举行,特制定龙津河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山青水秀环境优美为目标,改善中心城市人居环境,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城市生态系统。
二、整治目标
经过40天的综合治理,使龙津河水质明显改善,河岸景观明显改观。
三、整治内容及具体要求
(一)企业排污治理
1、5月20日前对流域内各类工业企业污染源、矿山、危险化学品等水环境重大污染隐患进行全面排查,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责任单位:市、区环保局,市、区经贸委(局),区矿管办
责任人:林勇、吴振华、黄亨语、邱国潮、邱育英
2、加大对排污企业的日常巡查力度,督促企业加强环保设施的管理,确保正常使用,做到达标排放。
责任单位:市、区环保局,市、区经贸委(局)
责任人:林勇、吴振华、黄亨语、邱国潮
3、5月20日前完成城区第二批大中型餐饮行业隔油池建设。
责任单位:市、区环保局
责任人:林勇、黄亨语
4、4月30日前完成对城区洗车场的全面整顿,责令其建设好环保设施,限期于5月中旬前建成投入使用,未达标的一律关停。强制使用无磷洗涤剂,对使用含磷洗涤剂行为进行没收、罚款。
责任单位:市、区工商局,市城监支队,市、区环保局
责任人:王文生、林勇、郑景文、邓盈生、黄亨语
(二)生猪养殖业污染治理
1、营造综合整治舆论氛围,4月30日前新罗区各有关乡镇(街道)召开养殖业污染治理专题动员大会,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责任、营造氛围。
责任单位:新罗区政府,市、区宣传部,市、区广电局,龙岩电视台,闽西报社,龙岩有线电视台,龙津河上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责任人:相关单位主要领导,新罗区各乡镇长、办事处主任
2、以乡镇为主,市、区相关部门配合,认真实施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确保2006年底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养殖业污染治理任务。
责任单位:市、区畜牧水产局,市、区环保局,龙管委,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责任人:各相关单位主要领导
3、8月底前完成曹溪坪尾高速公路外侧附近和东山村,龙门湖坑村,红坊紫安村,中城葫芦溪,东城牛坑重点区域猪场的治理、搬迁、关停工作
责任单位:曹溪镇、龙门镇、红坊镇、西陂镇政府,中城街道、东城街道办事处
责任人:各有关乡镇长、办事处主任
4、5月25日前组织力量依法拆除一批违规抢建、扩建的猪场。
责任单位:新罗区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区林业局,新罗区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责任人:章惠阳、廖礼团、张辉雄、陈力平及新罗区各乡镇长、办事处主任
5、5月25日前对违规直排造成严重污染的猪场进行依法查处。
责任单位:市、区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新罗区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责任人:林勇、廖礼团、黄亨语及新罗区各乡镇长、办事处主任
6、按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和省、市的要求,对年存栏量为500头以上且未能达到零排放的猪场,全面开征排污费。
责任单位:市、区环保局
责任人:林勇、黄亨语
7、全面推行 “猪—沼—草(竹、果、林)” 等生态养殖模式,加强对种植狼尾草、黑麦草的宣传、推广和技术培训,督促所有猪场采取干清粪和固液分离机等办法全面实现干湿分离。
责任单位:市、区畜牧水产局,市、区环保局、龙管委及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责任人:韦冀闽、林勇、林锦华、翁雪芬、黄亨语及新罗区各乡镇长、办事处主任
(三)小溪河水电站治理
对流域内上游河段的水电站发电、蓄水进行科学监管。4 月底前对小水电站重新评估环保措施并督促业主及时做好清淤工作。在举办龙舟赛期间要责令水电站停止发电,开闸放水。
责任单位:市、区水利局,市、区环保局,龙管委
责任人:李占开、林勇、饶良鑫、黄亨语、林锦华
(四)水土流失治理
1、5月8日前开展环保、水保措施大检查,并建立监管档案。对环保、水保措施达不到要求的,责令整改,5月20日前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取缔。
责任单位:市、区水利局、环保局,龙管委
责任人:李占开、林勇、林锦华、饶良鑫、黄亨语
2、加快实现矿山生态的恢复。责成业主对裸露地表和排土场植树种草,尽快恢复植被。按照2006年市环保目标责任制要求,全面完成“青山挂白”专项整治、水土流失治理及育林造林任务。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区水利局,新罗区矿管办、林业局
责任人:廖礼团、李占开、饶良鑫、邱育英、陈力平
3、每周开展一次联合执法,坚决制止和查处违法排污行为。流域内所在乡镇要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加大巡查力度,坚决取缔无证选矿厂,坚决制止往河道倾倒矿山废渣、废土的行为。电业部门对无证矿山、选矿厂停止供电。
责任单位:龙管委,环保局,矿管办,市电业局,适中镇、曹溪镇、小池镇政府
责任人:林锦华、林勇、黄亨语、邱育英、蔡朝晖、林密、邱笑玲、苏明智
(五)河道卫生保洁治理
1、5月15日前对河岸两侧杂草及影响河道景观的河床杂草、淤泥、截污沟上的菜地进行全面清除。
责任单位:市、区水利局、龙津净水公司
责任人:李占开、饶良鑫、陈向荣
2、加强对核心区河面垃圾的保洁力度。5月30日前上游乡镇、街道要集中时间、集中人力对辖区河道卫生进行集中整治。
责任单位:龙管委,新罗区相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责任人:林锦华,相关乡镇长、办事处主任
(六)污水管网建设
近期对溪南美食城、中心宾馆挺秀桥、瑞德大酒店等处沿河雨污出水口进行科学合拢,重点要完成兴晖小区、溪畔小区、烟厂老宿舍区、交易城小区等管网建设。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龙津净水公司
责任人:郑立信、陈向荣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市直各有关部门和新罗区政府要充分认识到综合整治龙津河直接关系到中心城市的形象,关系好良好投资环境的构筑,关系到广大群众的生产、生活和身心健康,关系到和谐社会的构建,加大龙津河综合整治刻不容缓。市、区直各职能部门和相关乡镇、街道务必高度重视龙津河综合整治工作,本着执政为民的思想把整治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2、加大宣传,营造浓厚的综合整治氛围。市委宣传部、闽西日报社、有线电视台要根据工作部署,加大 “保护龙津河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命线”的宣传力度,通过开辟宣传栏、访谈和对治理工作的跟踪报道等形式,分阶段进行专题宣传,提高全社会的水忧患意识和自律意识,使保护龙津河成为全体市民的自觉行动。
3、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做到“谁主管,谁负责”,严格实行“一把手”工程,相关责任部门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亲自督促、亲自检查治污工作;要严格奖惩措施,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和治理责任,建立“领导抓,抓领导,层层抓,抓层层”的工作机制,确保领导到位、责任到位、组织到位、工作到位。
4、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市、区各有关单位、乡镇(街道)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切实履行好职责。成立龙岩市龙津河综合治理工作督查组,市政府黄学明副秘书长任组长,龙管委林锦华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城管办、文明办、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龙岩电视台、闽西日报社、龙岩有线电视台,市、区水利局,市、区环保局,市、区效能办,市、区经贸委(局),市、区畜牧水产局,区矿管办、龙管委等单位领导组成,每周督查一次,检查各项工作落实情况,查找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差距,对发现的问题以及整治工作进展缓慢的项目进行督办,提出整改意见并进行跟踪,直到问题彻底解决,确保市委、市政府提出的综合整治各项工作任务保质保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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